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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教育基金会章程
编辑时间:2021-09-12

 浙江省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教育基金会章程


第一章      总 则

第一条 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教育基金会。英文译名为ZHEJIANG FOUNDATION OF NANHU SCHOOL AFFILIATED TO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。

第二条 本基金会属于已取得公募资格基金会。

第三条 本基金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、帮扶弱势青少年儿童群体。

第四条 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,来源于政府拨款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赠。

第五条 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嘉兴市南湖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,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。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新区凌公塘路2176号。

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;

(二)促进全社会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,促进青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改善;

(三)开展教育服务、人才服务、社会救助服务、文化服务、公共公益宣传服务、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等公益项目;

(四)积极响应党的政策,开展对口支援和扶贫相关工作;救助困难教育工作者;奖励对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。

 

第三章  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
第八条 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九条 理事的资格:

(一)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,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,志愿服务于理事会;

(二)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,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;

(三)能够尽职尽责,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,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;

(四)廉洁自律,办事公道;

(五)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,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和协调能力。

第十条 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。
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上一届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、基金会党组织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成立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。
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
(四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(五)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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